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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低扶持门槛!前海发布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来源中新经纬时间:2023-08-17 18:47:16

    中新经纬8月17日电 据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网站16日消息,为引导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办公楼宇入住率和产业集聚度,规范前海办公用房政策精准惠企,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

    前海管理局指出,结合前海办公用房政策前期执行情况,为推动前海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产业机构轻松理解政策、更加便利申报政策、最大程度享受政策,主要修订如下:一是充分发挥前海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指导价值,参照最新调整的产业目录支持鼓励发展的产业机构;二是进一步明晰产业载体认定条件、“新落户”标准条件、政策享受周期等内容,适度降低政策扶持门槛,扩大受惠机构的覆盖面,增强优质企业在前海发展的信心;三是从政策层面加大对产业载体的监管力度,明确违背承诺后的有关措施,确保产业资金审核、发放和监管全流程有据可依,构建政策闭环,提高前海办公楼宇入驻率和产业集聚度。

    前海管理局介绍,《办法》共5章,总计28条。主要内容包含:总则、扶持对象及标准、申请与审核、责任与监督、附则等。


    (相关资料图)

    关于适用对象,《办法》明确,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实际经营地在前海合作区;2.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区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区新落户;3.被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或属于现代金融业、商贸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商务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现代海洋产业、高新技术及先进制造产业等前海合作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4.申请扶持时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关于办公楼宇,《办法》明确,申请租金扶持的机构所入驻的办公楼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面向《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所列产业类型机构的可租售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2.办公楼宇业主单位应当选定《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一至四个产业类型申报产业载体,并在提出申报后的两年内,符合产业类型要求的机构所占租售面积达到办公楼宇可租售面积的60%以上;3.可供入驻机构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备的管理体系,人性化、数字化、智能化、节能化的物业服务体系,具备专业的招商团队;4.能提供低于市场租金评估价格的优惠租金,优惠幅度10%以上。符合前款规定的办公楼宇对应地块如存在产业监管要求的,办公楼宇不得违反前海合作区产业监管协议所约定的物业用途及租售对象要求。

    关于购置扶持,《办法》明确,对首次在前海合作区购置办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内无其他自有办公用房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购置扶持:1.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2.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扶持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关于租金扶持,《办法》明确,对租赁符合规定条件的办公楼宇内的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赁期限内未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的机构,按以下标准予以租金扶持:1.纳入前海总部企业名录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扶持,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中产业类型的机构,按照2021年入驻的机构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连续扶持36个月,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款的港资机构,扶持标准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额不变。

    至于其他方面,《办法》提出,择优不重复。同时符合《办法》及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办公用房扶持政策规定的机构,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扶持资金。

    同一家机构不得同时享受《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和租金扶持。已获得前海合作区产业用地的机构不得享受《办法》规定的购置扶持。

    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再享受《办法》扶持政策:1.购置或租赁前海合作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的;2.租赁前海管理局产业扶持用房的;3.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空间租金折扣的。

    此外,购置扶持对象应当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租金扶持对象可以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区产业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项目运营单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请。

    《办法》最后指出,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深前海规〔2021〕5号)同时废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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